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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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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非居民企业应参加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哪些非居民企业不用参加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Q:我司是一家在德国注册的企业,主要从事机械维修,2023年8月我司派送一批技术人员到中国境内提供维修服务并于次月离开,这种情况我们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吗?


A:根据您的描述,企业属于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形,如果已经结清税款,不参加当年度的汇算清缴。

三、何时办理汇算清缴?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和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样的)


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必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条件报送


1.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2.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的,需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3.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4.其他有关资料请也一并填写和报送。


注:非居民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已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等电子资料的,可以不重复提供纸质资料。

五、非居民企业可以选择汇总纳税吗?


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2.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非居民企业发现年度申报有误的如何处理?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七、非居民企业能否可以延期申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八、不按期参加非居民汇算清缴有何法律后果?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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