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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常见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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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的政策颇多,小编整理了常见的问题供大家一同学习。

问题1: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以前年度没有申报,现在能不能去申请退税?

答:根据关于《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规定:“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以往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明确部分征管操作口径

...... ......


3.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尚未离职,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享受退税。


问题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政策3年”是针对单个个人还是针对单个公司?


答:根据关于《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规定:“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14号公告、15号公告明确规定单个重点人群享受政策的时长为3年(36个月),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某家企业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再就业的,仍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政策。为更好保障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后续就业,由再次招用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优先享受政策更为妥当。”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政策3年”是针对单个个人而言的。

问题3: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抵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的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无优惠政策。

问题4:如何查询该员工是否属于重点群体或者退役士兵?


答:根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的规定:“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供各级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农业农村部门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汇总上年度新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后30日内将其身份信息交换至税务总局。


(四)各级税务部门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日常管理,对享受政策的人员信息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30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


(五)《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实现电子化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留存相关电子证照备查。


(六)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优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审核、协查等事项的具体方式和流程。”

问题5:企业当年1月招聘脱贫人口,享受的标准是每年7800元,1季度申报可以扣除7800税款吗?


答: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某企业B于2024年1月招用脱贫人口乙,2月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丙,与两人均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当月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B企业未招用其他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假设B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当地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那么B企业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7800/12×(3+2)=325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7800/12×(6+5)=7150(元)。三季度、四季度类推计算,扣减限额分别为11050元、14950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本年度累计扣减的税费款,不能超过扣减限额。如纳税人在前期由于限额不足导致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根据上述政策,按月享受扣减,并非一次性享受7800元。



问题6: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时,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是否相应直接减少?


答:根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的规定:“2.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问题7: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后仍然有剩余,会给企业结转到下一年吗?


答:根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后仍然有剩余,不会结转到下一年。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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