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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组织开展“零碳”工厂(市级)试点工作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
发布时间: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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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发布组织开展“零碳”工厂(市级)试点工作通知,其中指出,率先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中医药、高端装备、集成电路、轻工、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链企业中开展“零碳”工厂试点工作。

在评价指标体系文件中明确碳抵消方式包括:购买绿电或绿证,仅用于抵消企业用电量产生的碳排放;购买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CCER,优先选择林业碳汇类项目及我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购买碳市场配额等。

原文如下: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零碳”工厂(市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保税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推动工业领域深挖节能降碳潜力,发挥绿色低碳标杆的引领带动作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按照《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天津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津工信节能〔2022〕5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零碳”工厂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在保税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零碳”工厂试点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日前,我局组织开展了滨海新区零碳工厂(第一批)申报工作,此通知为市级“零碳”工厂试点申报,与区级“零碳”工厂申报各有侧重,企业均可积极参与。区级“零碳”工厂不是申报市级“零碳”工厂试点的前置条件。

(二)申报主体为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的生产制造型企业。

(三)企业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将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和绿色制造理念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积极开展“零碳”工厂试点工作。

(六)满足天津市“零碳”工厂基本要求(见附件1)。

(七)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成立以来算)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零碳”工厂: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

2.不遵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的;

3.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质量等事故的;

4.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工厂名单的(如适用);

5.在国家或天津市有关部门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二、主要目标

试点企业通过开展节能降碳诊断,实施节能降碳改造项目,采取自主减排措施,经过一年左右建设期,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碳排放强度、主要工业产品单耗进一步下降,基本实现温室气体零排放。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工作。率先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中医药、高端装备、集成电路、轻工、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链企业中开展“零碳”工厂试点工作。申报企业编制《“零碳”工厂试点方案》(模板见附件2)报送我局。

(二)评估遴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开展方案审核和现场审查,遴选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培育对象。

(三)试点建设。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要按照《“零碳”工厂试点方案》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逐项落实工作举措,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有关工作,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完成“零碳”工厂试点相关工作。

(四)效果评价。企业完成试点建设后,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试点建设效果评价申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试点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试点建设效果评价,确定“零碳”工厂试点企业。

四、申报要求

请申报企业于2024年7月19日之前将《“零碳”工厂试点方案》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盖章PDF、Word格式)及推荐汇总表电子版报送我局。

附件:

1.“零碳”工厂试点评价指标体系

2.“零碳”工厂试点方案(模板)

3.“零碳”工厂试点工作推荐汇总表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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