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来源:
专大师
发布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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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分案通知书)和申请人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

3)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逾期不答复的,专利局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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