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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品牌保护,不妨试试「立体商标」?

来源:
康信
发布时间: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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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多是平面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图文组合商标,今天我们要向大家介绍的则是三维标志商标,也叫立体商标。

其实早在1858年,法国就对立体商标进行立法保护了,因为当时法国吉百利公司生产了一种带有槽型的巧克力非常受消费者喜爱,但是随后有其它的巧克力公司也生产这种形状的巧克力,消费者误认为是吉百利公司生产的,吉百利公司把这些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定其它公司不得再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自此,立体商标诞生了。

也许大家对立体商标感觉很陌生,其实不然,我们经常见到的“费列罗”的巧克力,“迪奥”的真我香水瓶,“海飞丝”的洗发水瓶等都是立体商标。如下图中所示: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3类香水等商品)

费列罗有限公司(30类巧克力等商品)

宝洁公司(3类洗发液等商品)

接下来笔者就带领大家具体了解一下立体商标啦!

三维标志商标?

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为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由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可以表现为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的特殊要求

首先,三维标志商标的商标名称为“三维标志”。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未声明“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即便商标图样含有多面视图或者是立体效果图,按非三维标志商标进行审查。

其次,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体现三维效果且能够识别、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如正视图、侧视图、 仰视图、俯视图等) ,且多面视图应属于同一个三维标志。包含多面视图的图样整体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 厘米,不小于5 厘米。三维标志包含文字的,文字部分应当标示在三维形状视图中的正确位置,不可独立于视图之外。申请人可在商标说明中对三维标志商标的图样作文字描述,也可以在申请书中对商标中不主张权利部分声明放弃专用权。

这里笔者想小小地提醒一下大家,申请注册立体商标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地确认自己提交的商标标样是足够清晰且符合要求的,因为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图样不可以更改。

鉴于三维标志商标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如正视图、侧视图、 仰视图、俯视图等),图样整体的长和宽还受到限制,在有限的框架内呈现多个视图很容易出现拥挤而不清晰的情况,这时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的,申请人可以重新提交清晰的商标图样,但不可以改变商标图样。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多面视图无法对应同一个三维标志,即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于同一个三维标志的多面视图,申请人此时对商标标样作出修改已经为时晚矣,该件三维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将面临不予受理的结局。所以,大家最好在最初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就要确定好自己提交的商标图样符合要求。

此外,由于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差异,不同国家对三维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所提供的标样和文件都有不同的要求,申请人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基于第一次申请或展出要求优先权保护时还需判断其提交的三维标志商标是否适合要求优先权保护。例如,申请人在美国提交三维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时仅需提交一个视图作为标样,但是在国内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需要提交三面以上视图,其在提交国内三维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基于美国在先申请的三维标志商标进行优先权保护时,此时就必然存在申请人在国内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商标标样和其在美国第一次申请或展出的三维标志商标标样不一致的问题,该件三维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并不适宜要求优先权保护。

最后,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说明三维标志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简单地来说,商标使用方式就是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方式,比如申请人是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如何在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商标。例如申请人生产的糖果的形状都是某一种特殊的三维标志形状,那么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糖果”上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使用方式就可以填写“该三维标志是使用在糖果的形状上”。

三维标志商标的实质审查

三维标志商标的实质审查除了与平面商标一样需考虑商标本身构成、 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一般因素之外,还必须结合三维标志商标的使用方式,综合判断该三维标志商标是否起到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由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组合而成的三维标志商标即使获得注册,也不表示该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本身获得了商标专用权保护。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三维标志商标获得注册保护需要具备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在先性四项条件。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

禁用条款审查

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如:

指定商品:香水(骷髅头形状,具有不良影响)

指定商品:含有充气糖和/或果味橡皮糖的糖果(眼球形状,具有不良影响)

显著特征审查

三维标志商标显著特征审查与平面商标一样,需综合考虑商标本身构成形式、 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此外,还应考虑三维标志商标的构成元素、视觉效果、使用方式等特殊因素:

1、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仅以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的,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一般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如:

指定商品:巧克力

指定商品:巧克力

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即使经过设计,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也不能依据其独创性当然认为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但是,有证据证明此类三维标志商标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取得显著特征。

2、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盛载商品,以便于储运和销售。仅以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的,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一般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如:

指定商品:蛋糕

指定商品:食用油

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即使经过设计,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也不能依据其独创性当然认为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但是,有证据证明此类三维标志商标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取得显著特征。

3、其他三维标志简单的、普通的三维形状或是起装饰性作用的三维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如:

指定商品:服装(该三维标志作为装饰物直接贴附在商品上)

服务行业为了提供服务使用的通用或常用物品的三维形状,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如:

指定服务:游乐园服务(该三维标志是摩天轮效果图,游乐园服务常需使用该设备,无法通过该三维标志区分服务来源,缺乏显著特征)

具有独特设计、与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无直接关联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如:

指定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4、三维形状和平面要素的组合三维形状和平面要素组合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情况具体可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三维形状

平面要素

组合商标

显著特征

*商标权利人不能仅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单独主张权利

例外情形1: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在该平面要素和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组合而成的三维标志商标中所占比例过小或者处于三维标志商标中不易被识别的位置,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难以将其整体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识别的,该三维标志商标在整体上不具有显著特征。

例外情形2: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形状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组合而成的三维标志商标,如果整体上易被识别为包装装潢或者商品的装饰,则该三维标志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

5、不具备固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商标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可以取得显著特征不具备固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商标,有充足证据证明该三维标志商标经过长期或广泛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取得显著特征。

商标注册申请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该三维标志通过长期或广泛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审查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和情况说明等作进一步审查审理。

功能性审查

《商标法》 第十二条规定禁止注册具有功能性的商品外观,其目的在于确保具有实用价值或美学价值的商品特征不能通过获取可无限续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被永久保护,以鼓励合法的市场竞争。因此 , 如果三维标志被认定具有功能性 , 即使经过长期使用也不能获得注册。

1、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三维形状组成,即该三维形状是为实现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三维形状,则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例如:

指定商品:缝衣针(缝衣针为了实现引线并穿透衣物以进行缝制的目的,必须具备针尖和针眼,通常采用图示三维形状,因此该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三维形状组成,使用在“缝衣针”商品上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册)

2、三维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三维形状组成,即该三维形状是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须使用的三维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例如:

指定商品:剃须刀头(图示是一个三刀头剃须刀头的三维形状。采用该三维形状的剃须刀在工作时能够根据使用者的面部轮廓变化贴面角度,增大剃须面积,使剃须效果明显提升。因此,该三维标志仅由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需有的三维形状组成,使用在“剃须刀头”商品上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册)

3、三维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三维形状组成,即该三维形状是为使商品的外观或造型具有美学价值,进而实质性地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所使用的三维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例如:

指定商品:首饰(图示为申请使用在“首饰”商品上作为商标的一个三维形状,造型优美,带有花纹图案,有一定的美学价值。该三维形状使首饰的外观和造型更具美感,从而促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因此,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册)

三维标志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三维标志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三维标志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和三维标志商标与平面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审查时应考虑商标中三维形状的任一可观察角度,并就观察到的表现内容及视觉效果与他人在先商标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