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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一)

来源:
专大师
发布时间: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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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核实优先权是指核查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是否能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成立。为此,审查员应当在初步审查部门审查的基础上核实:

(1)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

(2)该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3)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恢复优先权的除外。进行上述第(1)项核实,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为此,审查员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审查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