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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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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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会员咨询,货物还未发出或服务还未提供,根据客户要求提前开具了发票,该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

发票管理办法对于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前开具发票行为分析

货物还未发出或服务还未提供,根据客户要求提前开具了发票,或是“先卖后买”销售方式,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也存在提前开具了发票行为。但是这两种情况都是存在真实交易,发生了应税行为,仅是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前提前开具了发票。
根据上述发票管理办法和法发[1996]30号的规定,虚开发票是没有真实交易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或没有如实开具发票,但提前开票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提前开具发票是有真实交易的,因此,提前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提前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及税务风险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在实务中,纳税人应在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提前开具发票的,存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风险,但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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