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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改判西门子与联影医疗专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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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观察
发布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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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2021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对西门子联影医疗有关专利ZL201310072198.X的行政二审裁决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计算”一词的解释有误,导致相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影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西门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就在裁判文书公布的前两天,8月22日,联影医疗(688271.SH)正式登陆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价109.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9.88亿元。上市首日,报收181.22元,上涨64.93%,总市值达1494亿元。

成立于2011年的联影医疗,可以说承载了中国在高端医疗仪器上的希望,其定位对标的就是飞利浦、西门子、通用电气等国外行业巨头。

于是,从2013年开始,西门子就开始以知识产权为由打压联影医疗的发展。背后原因无外乎与联影医疗所谓的“西门子情结”有关。

例如,在联影医疗招股书中所披露的高管中,董事长、总经理和CEO的张强,高级副总裁夏风华、JUN BAO、俞晔珩,副总裁吕云磊和汪淑梅,以及两名监事万莉娟和汪洋均有西门子的工作经历。在核心技术人员中,磁共振事业部总裁李国斌,计算机断层扫描事业部副总裁胡玮也均有西门子的工作经历。

但是在IPO审核阶段,联影医疗回答上市委有关核心技术来源时,已经对自主研发做了明确的回复。并对竞争对手提出的专利权属、违反竞业等纠纷指控均未获得法院支持做出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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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联影医疗首轮答复

当然,这家竞争对手的追击也包括了对联影医疗专利含金量的测试。

2016年10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第十八届中国专利奖预获奖项目”,共评选出中国专利金奖预获奖项目20项,联影医疗的ZL201310072198.X“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与华为中兴等候选专利一道,也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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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于是,在2016年底,西门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联影医疗的这件“预金奖”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后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合议组的审理,在2017年11月的决定中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

西门子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9年4月的行政裁决中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该专利新颖性的认定有误,依法应予撤销,支持西门子对该点的上诉,但驳回了西门子其它上诉理由。

对此判决,西门子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提出上诉,联影医疗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本案在2021年5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决,驳回西门子的诉讼请求。

有关这一点,在联影医疗的IPO材料中亦有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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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联影医疗首轮答复

而且,本案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年度报告摘要中的精选行政裁决案例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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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公开的这一判决的全文,为广大法律人士和公众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上,如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范围,特别是对“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在新颖性中的使用,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裁决指引。

相信本案的裁决思路会成为有关该问题的一个焦点话题,专业人士建议参照专利局无效决定、裁判文书的一审、二审判决详细阅读本案(知识星球用户亦可在星球获得相关材料)。

本文以下仅对案情做简要描述。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权利要求1、2、5及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以下列出本案的权利要求1、2、5,以便于理解。

“1.一种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平面回波成像数据Si,并同时采集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所述三条参考回波信号分别为偶信号、奇信号以及偶信号;

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

将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读出方向进行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变换结果FSi,并用所述校正参数校正FSi,计算出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

对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相位编码方向做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到图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校正参数包括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校正参数包括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

在201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该专利维持有效的决定后,西门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上诉的理由主要有四点:

1. 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的认定错误。

2.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清楚的认定错误。

3.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错误。

4.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2和3点未予支持,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本次审理的关键是对第1点新颖性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有误,支持西门子的上诉。对于第4点,则认为“在本院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是否具备新颖性尚不明确,需要被告在重新审查后得出结论,而且该新颖性的结论也将直接影响到后续有关创造性的审查。因此,本院在本案中不宜跳过新颖性问题,径行对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问题进行评述。”

综上,有关权利要求1、2新颖性的认定标准,以及双方争议的“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就成为本案的焦点,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也主要是针对这一点,做出了进一步说明。

对于这一争议焦点,西门子在一审上诉时表示:

证据1(注:证据1为西门子公司1997年申请的德国专利DE19715113A1)已经公开了实际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S1+、S2-和S3+。在证据1的计算校正参数的过程中,三个实际采集的参考回波信号S1+、S2-和S3+都需要参与计算,其过程与权利要求1一样,也是使用实际测量的三个参考回波S1+、S2-和S3+来计算校正参数,从而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可并引用了原告庭审时的意见,对于校正参数的具体计算方式,不过是“黑匣子”中虽然存在但无需关注的中间过程,对本案新颖性判断并无影响。

西门子所争议的是被诉决定不恰当地利用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限缩解释,将上述“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中的“计算”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提出三点意见,表示对被诉决定不予认同的原因:

首先,“计算”一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具有明确清晰含义的,即根据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这与前述“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等由专利权人自创的技术术语不同,通常并不需要借助说明书中的相关界定来理解其含义。

其次,即便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且其目的在于明确权利要求中相关用语的含义,并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中指出:“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显然,该案针对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方法所提出的“最大合理解释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本案。

最后,遵循上述“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并具体到本案情形,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未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进行专门界定,也没有与“直接进行计算”相关的任何表述,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计算”作出最广义的解释,且此种广义解释也未超出合理范围。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实质上是先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再将其与证据1中计算校正数据的方法进行比较后得出的结论。这种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何为“直接”本身就是模糊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反而将因此变得不清楚,不符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目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作为第三人的联影医疗对此也提出了意见:

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对象是“所述参考回波信号”,即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时采集的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而对比文件1是利用一条采集获得的参考回波信号和一条经算数平均后所获得的虚拟信号进行计算,该信号已不是“参考回波信号”,两者具有本质差异。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符合发明目的,即不符合“最大合理解释”中“合理”要求。

但是西门子在二审上诉时表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实际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S1+、S2-和S3+。虽然计算校正参数的过程是先将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计算,得到一个插值回波S2+,并利用该插值回波S2-和第二参考回波S2-计算用于N/2伪影校正的参数。但是在对比文件1计算校正参数的过程中,三个实际采集的参考回波信号S1+、S2-和S3+均参与到校正参数的计算。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的认定正确,应驳回联影公司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具备新颖性,具体为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二)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及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三)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具体包括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为对比文件2、3或4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为对比文件5或6所公开。

对于(二)、(三)点,二审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包括西门子引用证据对创造性的理由,二审都有详细的论述,详情可以参见决定原文。而对于争议点最大的第(一)点新颖性,二审认为: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各方争议集中于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

西门子公司主张,根据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即由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而不应限制其具体中间过程。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均是对采集的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进行计算以得出校正参数,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联影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方式,对比文件1是将S1+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计算方式,故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据此,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计算”一词的解释,不应当简单以其字面含义为准,而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为准。即便在适用所谓的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亦应当在权利要求用语最大含义范围内,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结合本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对“计算”的解释与说明可知,本专利中的“计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计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义。

首先,本专利在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部分指出,现有技术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计算出相位差异,把这些相位差作为校正量来校正采集到的图像数据,并不能有效消除N/2伪影;二维相位校正法消除N/2伪影的效果虽比较好,但序列采集时间延长,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失去了快速成像的优点。

正因如此,本专利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意在提供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

可见,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已经明确排除了两个回波信号计算相位差异因而损失相位信息的计算方法。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是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不应当将“计算”一词根据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对比文件1虽也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即第一参考回波S1+、第二参考回波S2-和第三参考回波S3+,但其所公开的计算过程为:先将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计算得到一个插值回波S2+,再利用该插值回波S2+和第二参考回波S2-计算出校正参数。

这种计算方式将损失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中的部分信息,导致校正的精准度有所欠缺,而这正是本专利所要避免的。

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损失相位信息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方式。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应当认定具备新颖性。

原审法院的有关认定,本院不予认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联影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新颖性,本院认为,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亦当然具备新颖性。

被诉决定的有关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计算”一词的解释有误,导致相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影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西门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40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无效宣告请求阶段,代表西门子提出无效的是北京柳沈,代表联影医疗的是北京大成(上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裁决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阶段,代表西门子的是北京柳沈,代表联影医疗的是德恒上海。

相关企业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张强
注册资本:82415.7988万人民币
主营:医疗数字化解决方案、放疗设备、影像诊断设备、磁共振成像系统、分子影像成像系统、放射治疗系统、射线成像系统、医学影像软件、放疗产品、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移动式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医用成像器械、放射治疗器械、数字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有源手术器械、有源植入器械、医用康复器械
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
法人:Andreas Schneck
注册资本:15478万人民币
主营: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磁共振整机、核磁共振成像系统、CT计算机断层扫描仪、血管造影设备、图像处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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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赵明路
注册资本:4094113.182万人民币
主营:智能终端、云计算与数据中心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服务、通信终端产品设计开发生产采购、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云服务、信息与通信技术( ICT)解决方案、手机移动电源、移动电源、便携计算机和配套件设计开发生产采购、手机充电器、基带芯片、无线通信设备、数据通信设备、平板电脑、网卡、通信电源、云服务器、通信配套设备、UPS电源、ICT(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充电器、电脑配件、手机软件、通信站点机房基础设施、ict(通信与信息)产品技术、通信服务、上网卡、整机电脑、电信网络解决方案、耳机、通信及协作类产品、UPS不间断电源、通信机房、ICT解决方案、生活服务、数码配件、通信信息产品、闪充充电器、数字化人才学习与发展、打印服务器、通信网络、手机配件、电信解决方案、AI芯片组、通信设备、手机数码、充电、智能电视、充电宝、园林主景大树、移动WiFi、电梯物联网、终端设备、笔记本、电视盒子、OLED电视、智能手表、视频会议、手机、单片机、手机通讯、电源、拍摄美化、元宇宙、通信线缆、智能光伏业务产品、智能手环、广告服务、液晶电视、ICT服、销售服务、智能机顶盒、上网本、U盘、无线数据产品、基础设施、电子秤、无晶圆厂半导体、智能IP摄像机、CPU处理器、光网络芯、服务支持、产品文档、微电子产品、健康秤、商务服务、宽带多媒体设备、USB线、传输网络、充电数据线、数据线、IT软件、互联网、传输设备、移动储能电池、服务器及配套软硬件产品